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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晴语言专修学校校规>

 
  第1条 学校名称
  青岛明晴语言专修学校
  第2条 学校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福州南路99号甲山东高速国旅大厦510室 电话:0532-85873313 传真:0532-80678562
  第3条 学期,课程区分与作息时间
  作息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00 – 12:30 下午13:00 – 17:30
  国庆节及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放假。
  注:上述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可前后调整。
  第4条 学杂费
  半日制初级,中级,中上级、上级班课程 学费2500元/学期
  第5条 关于退费的规定
  学员入校,必须按规定交纳学费、课本费、资料费等。按照青岛市教育局相关文件规定,开学一周内,免费退学,课本费、资料费等不予退还。一个月内,学员要求退学,须提交退学申请书,经校长批准后,课本费、资料费等不予退还,学费、退还二分之一;超过一个月,学费不予退还。
  第6条 学籍档案及出勤率管理
  学校严格学籍及出勤率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出勤率,表彰惩罚进行备案管理。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基于实际的记录为学生开具各种证明,毕业鉴定以及推荐工作,推荐留学的各种材料。
  〈关于请假的规定〉请假需要填写请假条<欠席届>并得到班主任的批准或当日开课前十五分钟电话请假,否则视为无故旷课。
  〈关于出勤率的规定〉
  出勤率低于95%者,没有资格申请奖学金。
  出勤率低于80%者,没有资格申请学校关于就职或留学的推荐,并在学期末无资格取得结业证书。
  出勤率低于60%者,经过学校劝告而没有改过表现者,学校可以视情况给予强行退学处分。
  第7条 休学 自主退学 复学
  〈休学〉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填写学校规定的休学申请,并得到校长的批准。学校保留休学者的学籍,保留休学者交纳的学费,延期学习
  〈自主退学〉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填写学校规定的退学申请,并得到校长的批准。学校取消自主退学者的学籍,可以提供各种合理的证明资料。学费根据第6条关于退费的规定来执行。
  〈复学〉需要休学者向校长提出书面申请,在校长对是否有能力继续学习进行判断并认可的情况下可以恢复其学籍。
  第8条 奖惩制度
  〈学费减免制度〉
  学校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对有促进学校日常工作建设,有益于树立学校形象,促进中日友好关系的突出贡献的学生,或者有其他校长认为有必要的学生,给予减免学费的奖励。其减免  金额由校长根据具体贡献评价决定。奖学金具体制度另行规定。
  〈警告处分〉
  学校对经常旷课,不尊重老师,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形象等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不严重者,给与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
  学校对经常旷课,不尊重老师,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形象等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或受2次以上警告处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入学生毕业鉴定。
  〈强制退学处分〉
  学校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且没有悔改表现者,对于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情节恶劣者,对于触犯刑律者给予强制退学处分。强制退学者将被取消学籍,学费根据第6条关于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9条 学生守则
  1.刻苦学习,按时完成作业,不无故迟到,早退,旷课。
  2.尊重老师,讲文明,讲礼貌,上课时间个人手机应关机,不得使用。
  3.维护宿舍卫生整洁,保护宿舍财物及设施完好,保持个人形象良好。
  4.热爱祖国,热爱和平,有志于促进中外友好交流。
  5.诚实,宽容,有理想,努力上进。
  6.视野开阔,思维灵活,努力培养自身独立分析处理事物的能力。
  7.学习使用普通话。
  8.以自己为荣,以学校为荣,维护学校的利益形象。
  9.敬人、敬业,孝敬父母,奉献社会。
  10.不得在楼道内大声喧哗,吸烟须到规定的吸烟处,养成良好的个人修养。
  第10条 补充规定
  本学则制定有补充细则。本学则的最终解释权由全体教职员工会议及学校董事会决定。
  本规定自2005年9月5日起施行。
 

 
<青岛明晴语言专修学校宿舍制度>
 
  为保障各位同学的正常宿舍生活和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条例规定,望住宿 学员严格遵守:
  一、舍员能自觉的不让异性进入宿舍。
  二、舍员不得留宿外人住宿,以免影响别人。如有舍员留宿外人,其他舍员应予以指出。如有问题发生,需及时向学校反映。
  三、宿舍应设立舍长一职,由舍员推举产生。舍长有义务定期向学校报告宿舍的情况,并有责任对宿舍进行必要的管理。
  四、每个宿舍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认真做好室内外清洁卫生工作。每个舍员要听从舍长安排,并认真做好宿舍卫生工作。
  五、舍员晚上应尽早回宿舍休息,不得夜不归宿。宿舍晚11:00时关门,超时回宿舍者,宿舍楼的管理员有权不予开门。由此发生的问题,由学生自负。
  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回宿舍休息者,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或通知同宿舍舍员,以免出现意外。一旦出现夜不归宿者,舍长或其他舍员应及时与其联络,确保安全。对于出现的紧急情况,由舍长及时报告学校,视情况紧急程度,及时处理。
  七、舍员要注意安全,休息前应关好门窗,不得随便让陌生人进入房间内。
  八、舍员应保管好个人的财物,如在宿舍内丢失东西应及时向学校反映。如数额巨大,应及时向保卫科或驻地派出所报案。
  九、舍员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
  十、舍员应爱护宿舍内的设施,并妥善的保管和使用,如有人为损坏要按价赔偿。
  十一、舍员应互敬互爱,互相帮助,爱舍如家,在宿舍内形成良好、融洽的气氛。
  十一、舍员应节约水电,每间宿舍每月的电费如超过60度,超过数额由舍员分摊。
  十二、舍员每人在入住宿舍时,须向学校缴纳200元人民币作为住宿押金。在学期末,验收宿舍合格后全额退还。